政策法规
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2 浏览次数:3442
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工作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我厅组织研发了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今后,全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的申报、办理、发布、查询等均可在平台进行。现就平台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为平台试运行阶段,建材设备生产企业可通过平台试行办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业务。自2018年3月1日起,我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全面实行远程办理,不再受理纸质申报。届时,我厅将停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信用手册)》(以下简称证书),同时启用系统自动编号和具有扫码验证功能的新版《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详情》。此前已取得证书的,在有效期内可正常使用,证书到期后,企业须通过平台重新办理使用备案(信用档案)手续。
二、操作步骤
我省纳入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管理的材料设备(附件1),其生产企业可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政务服务”,在“其他事项”中选择平台,实名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完成企业信用情况登记核查后(附件2),按系统提示录入企业和产品基本信息,上传提交相关资料(附件3)。省住建厅对企业上传资料进行抽查核实后,在平台发布产品备案和企业信用详情,向企业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详情》。详细操作可在平台“操作指南”中查看。
三、信息的发布、更新和查询
企业产品备案和信用详情在平台发布期为一年,企业须在发布期满60日内重新登录平台,更新产品备案和信用详情(注册信息、产品信息以及其他变更事宜可随时办理)。逾期未更新的,其产品备案和信用详情将停止在平台显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可通过平台实时查询建材设备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和信用详情,也可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进行核查。
四、信用信息的记录
材料设备企业信用行为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材料设备企业在使用备案的“首次办理”“年度更新”或“信息变更”等环节,按照信用信息记录规则(附件4),通过平台上传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省住建厅根据企业信用核查情况和有关信用资料进行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完成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后,与产品备案信息一并在平台发布。对于严重失信、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信息,省住建厅将在平台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现有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由于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种类众多,对未列入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的产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质量。
未尽事宜,可与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
联系电话:0311-87904570,87805247
附件:1. 办理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的材料设备
2. 企业信用情况登记表
3. 上传资料清单
4. 建材设备生产企业信用信息记录规则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附件1
办理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的材料设备
一、建筑材料及产品
主要包括:各类外墙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锚栓等)、供热计量装置(含热量表、温控阀等)、太阳能热水器、建筑采暖散热器、预拌砂浆、建筑门窗及型材(含防火门、防火窗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混凝土外加剂、建筑给水管道、燃气管道、电线电缆等。
二、建筑机械及设备
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中央空调设备、地源热泵等。
附件2
企业信用情况登记表
生产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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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类别 |
首次申报□ 年度更新□ 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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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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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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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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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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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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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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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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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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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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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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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 |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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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良好信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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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良信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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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状况 |
良好□ 一般□ 不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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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意见: |